一、各政黨應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表意權利):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組成之課程審議會委員會委員應設有一定比例的學生代表參與,且98課綱審議過程中也設有學生代表機制,以解決學生無法於體制內參與審議課綱之爭議。

兒少福團體4日表示,課綱爭議根本的解決之道,應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重視學生們的表意權,並將其意見納入政策機制常設化,例如:課程審議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以及加入多元的公民團體,有爭議的議題可採用公民審議形式來擴大審議。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針對立法院朝野黨團談話會建議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規定,立即啟動「高級中等以下個人信貸學校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綱檢討之簽結結論,提出以下訴求:

聲明團體包括:台灣少年權利與福利促進聯盟、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安心家庭關懷協會、台東縣社會福利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青年事工委員會等。

負債整合課綱審議機制 學生代表、兒少事務公民團體盼納入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二、教育部課綱審議會,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1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因此強烈呼籲與要求將來啟動之課程審議委員會,應依法納入兒少事務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兒少福團體4日表示,課綱爭議根本的解決之道,應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重視學生們的表意權,並將其意見納入政策機制常設化,例如:課程審議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以及加入多元的公民團體,有爭議的議題可採用公民審議形式來擴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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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綱審議機制-學生代表-兒少事務公民團體盼納入-015216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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