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二十八)日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屬補償性質,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定得以現金發放;另考量對象範圍的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範信用貸款圍的相關規定。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交通部說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為配合「民用航空法」在去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七條,因此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個人信貸企業貸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之後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貸款

至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則增列第二項定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指出,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出,機場公司每年應提撥降落費一定比例做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第二款則將現行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金,且明文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車貸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機場噪音補償金 得現金發放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機場噪音補償金-得現金發放-160000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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